2012年10月23日

從剪報數則談台灣體罰觀念的轉變(六)


大家好,今天是重陽節,又遇到霜降,適合登高與吃牛排(喂,不是那個霜降),正所謂「獨在異鄉為異客,每逢佳節倍思親,遙知兄弟登高處,遍插茱萸少一人。」,趁著秋高氣爽,不妨邀請從異鄉來到本地求學或工作的同好網友們,配帶著幸運草(對,沒錯,我們當然是配帶幸運草,不是配帶茱萸)去爬爬山以解鄉愁。

言歸正傳,這週繼續和諸君分享離題的剪報,有另類關鍵字,慎防麻瓜。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中央日報八版


承上上週提到的邁可事件,這篇報導是在邁可事件後的約一年半,受到邁可事件的啟發,加洲想要通過一項法案,內容就是學新加坡的:對於破壞公物的人處以在法庭接受鞭打的刑罰,最多可打十下。雖然沒說是打哪裡,但我想多半是屁股。對成人及未成年的青少年都可以實行,青少年則是交由父母來執行,但如果打的程度未達法院認定的標準,將由法警補上。

一、這項法案最後到底有沒有通過,不得而知,也很少聽到加洲存有鞭刑,但是加洲現在應該還是一個允許學校體罰的洲,和報導內提到的具有「反對體罰的傳統精神」有落差,下圖為美國允許學校體罰的洲(紅色部分):


二、從報導中的感覺看來,因為鞭打的場地是法庭,而不是監獄,其實應該不算刑罰,比較接近體罰,也就是示辱的作用比疼痛的作用大的多。在法庭上,審判當然是公開的,就不知道定罪後鞭打公不公開。

三、由父母來執行這點很有趣,記得看過一篇報導,好像是非洲某國家吧,抓到未成年的小偷要判打屁股,也是交由父母來執行,父母揮淚上演打孩子戲碼,打在兒身,痛在娘心。

四、若是父母打的不夠重,就要由法警補上,這也很有意思,讓我想到了琥兒的<杖臀全刑>其中也有類似的項目。問題來了,有沒有到達標準,是由揮擊的力道判定還是如何判定?若不脫褲子看到屁股,可以認定是否夠重了嗎?若是採用挨打完驗屁股,也是一種很有趣的方式。


以下為加洲法庭某一次破壞公物的判決,母親執行完對女兒小美的鞭打,主審與三個壘審(喂,哪來的壘審?)站在小美身後做出的討論:

三壘審:「嗯,基本上腫痕很明顯,回去之後也一定會瘀青,應該是有達到標準了。」

二壘審:「剛才從我的角度是看不到屁股,但看的到小美的表情,應該是真的滿痛的。」

一壘審:「因為小美的母親是右打,我看的最清楚,第八下的時候,可能心疼女兒,不由自主收住了棒子,棒頭沒有出來,不算揮棒過半,我覺得這下不算,要再補一下。」

主審:「雖然沒有揮棒過半,但是有碰到屁股,還是算好球......嗯,我是說,你看這條腫痕,呈暗紅色,就是那一下打的,夠重了吧。」

一壘審:「那條就算合格了,但這邊這道呢,有一半在大腿耶,這在好球帶......我是說,這在屁股以外了吧,雖然痕跡明顯,但因為不是打在屁股上,應該要再補一下。」

主審:「你看屁股與大腿的連接處這裡,棒頭是打在這裡,有紅腫的小突起這裡,這還算是屁股內,大腿的那條痕跡是棍身拖到的,這沒問題。」

到這裡,主審對著陪審團高舉右手,並做出畫圈的動作,經過討論,判定這是一支有效的全壘......這是一頓有效的打屁股,裁定通過。

3 則留言:

  1. 加洲不是一個允許體罰的洲,在圖中是藍色的。

    回覆刪除
    回覆
    1. 哦哦哦!真的!
      被你發現其實我對美國很陌生了,原來這塊才是加洲,我一直以為是東邊那塊。
      好,那我接受加洲素有反對體罰的傳統。

      刪除
  2. 下面的解說太好笑了吧!!!!!

    回覆刪除

請儘可能的不要使用匿名模式留言,我們不太喜歡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