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

如果你碰到未成年同好

hello各位,好久不見,不好意思今天我想說一件很嚴肅的事情。
如果你跟我一樣喜歡SP、珍惜現有的所有資源、感謝所有為SP付出的同好,請你聽我說。

我們之中多數人都是在未成年的時候察覺了自己的特別,也都有過偷上18only的主題網站的經驗。雖然有不少同好堅稱SP的純粹、是不必與「性」有關聯的。但是承認吧,SP就是一個絕對不可能與「性」劃清界線的特殊興趣。不信?那你自己找面鏡子撅起屁股照照,暴露出的只有臀部嗎?

我不想在這裡唱高調,談論關於未成年人是否會因為瀏覽成人網站而扭曲人格之類的問題。我們換個角度來看吧,當你碰到一個未成年同好的搭訕及邀約,會面臨哪些風險。



 一、相關法律限制

你可能聽過,或是早已了解諸如:
  • 刑法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罪) 
  • 刑法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妨害風化罪) 
  • 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91條:「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而所謂「猥褻」究竟如何界定?我目前所知的是:
  • 大法官釋字 第407號:「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 大法官釋字 第617號對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言論物品定義:「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我相信對於執法者而言,談論SP的言論、交流SP的資源等等,皆是被視作猥褻的。

當然,我也知道以上幾條法律一直以來備受爭議,但在尚未修法前,我們還是得遵循這個遊戲規則。(如果你想討論"反對刑235惡法"的話,請往這裡去[反惡法聯盟]。)

而且像我這樣一個門外漢可以找到這麼多限制規範,執法者一定可以援引更多。



二、你可以這麼做

雖然沒有與執法者的實戰經驗,但是我也算是滿好學的(XD),跟google估老師請教了許多。

通常與同好交流最大宗的有三種方式,以下分點詳述:

1. 經營個人Blog,發表創作、闡述心得

估老師給我一個大法官釋字
大法官釋字 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是否違憲?」之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你的blog請務必在網站入口及網站頁面上均明顯聲明:「未成年人禁止進入」
當然這究竟算不算是已經"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很難說,但可以肯定的是你什麼都沒做就等著第一個被開刀。欸欸,如果你的blog有「與未成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的內容,就算標註「未成年人禁止進入」也無法脫罪的!

再來就是不要發布任何露點的圖片、影片。無論是轉貼還是自拍,千萬不要懶惰打上馬賽克。不會操作修圖軟體沒關係,介紹你一個免費的PhotoScape,是中文的相當簡單就可以上手了。



2. 以e-mail、MSN、即時通等往來談心或討論

面對陌生同好的搭訕,請先詢問對方年齡,並且留下紀錄
若對方已明確表明未成年身分,就不要再跟他/她交流SP的話題了,並且明確回覆「我不會跟未成年的人交流成人話題。」這是自保。

在已知對方未成年的情況下,仍繼續「聊SP」,就是在給自己累積罪證,即使是我們習以為常的玩笑話:「不乖,我要打你屁股」都有可能被拿來大作文章;丟給對方主題論壇或blog連結乍看之下沒什麼,但同樣也是違法的。(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若對方的雙親或監護人提告,便很有可能吃上官司。

大家應該有聽過警察在網路聊天釣魚逮援交的新聞吧,同樣的情況也是有很大的機會發生在SP/SM等異色圈。你永遠無法得知螢幕的另一端是同好還是警察,小心你的慾望成為惡夢。



3. 邀約見面、實踐

按照常理來說,跟未成年同好邀約見面是沒有違法的;但是如果對方是在「逃家」的狀況下溜出來跟你見面,而後又賴著不走,讓雙親或監護人無法聯絡上... 那麼恭喜你有相當高的機會中大獎-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刑法 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的處罰比和誘重。天秤座法律網

與未成年同好邀約實踐已經觸犯前述之妨害性自主罪(刑法 第227條);而轉介未成年同好與他人實踐則可能觸犯妨害風化罪
刑法 第233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要以為沒有親自"下手"就沒你的事了,某個曾經想陷害我的人!!!

再來,還有可能買一送一再來個傷害罪
刑法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相信大多數的同好都不是壞人,我們只是有著比較特殊的喜好。
但誰都不想因為這份特別被警方傳喚、被檢察官起訴、被迫以作筆錄的方式記錄我們所喜歡的SP,甚至被判刑、被公告姓名。

如果你的聯絡人名單裡有未成年同好,請你告訴他/她:

忍耐,是他/她現在唯一可以為SP這個特殊社群所做的事,用行動保護它,保護我們得來不易的交流空間。我們都記得那份發現自己不孤單、不是變態的感動,遵守這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是延續感動所必須付出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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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網路安全〉
皮繩愉虐邦〈與未成年人進行BDSM可能觸犯到的刑法規定〉

ps. 以上歡迎全文轉載。拜託大家請把這件關乎你我的觀念傳佈出去,一起維護現在擁有的幸運。 畢竟我非法律背景,如果有錯誤或是遺漏的部分,請留言或來信我會更正及補充,謝謝。

3 則留言:

  1. 這是個嚴肅但很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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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米米用心整理的這份應該要讓大家廣為傳閱~
    真的,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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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真的很重要,我有謹記這個原則...只和成年人實踐。
    謝謝妳詳細的整理讓人更瞭解這件事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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